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劝架致人受伤要担责吗? 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法庭:无主观过错

转载 福州网2020/12/25 10:13:37 发布 IP属地:未知 来源:福州晚报 作者:林春长 1544 阅读 0 评论 45 点赞

  近日,长乐区人民法院古槐法庭审结了一起纠纷案,判决劝架致人受伤的劝架者不担责。

  2019年9月24日,梁某因围墙选址与邻居陈某发生争执,双方出现推搡拉扯,村干部及该村长者潘某在现场调解。调解过程中,潘某拉开双方时不慎用力过猛致梁某跌倒受伤。同年10月24日,长乐公安局评定梁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。同年12月4日,长乐公安局以潘某主观动机为劝架为由,对梁某被伤害案不予立案。

  今年5月14日,梁某以陈某、潘某侵权为由诉至法院,要求赔偿损失2.8万余元。长乐法院作出判决,驳回梁某全部诉讼请求。梁某并未上诉,一审判决已生效。

  法官说法:虽然潘某行为与梁某受伤结果间存在因果关系,但结合全部案件事实来看,潘某系当时在现场协调双方纠纷,遂可以认定潘某行为不具有违法性,也无主观过错,故不构成侵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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